大台南網路購物服務人員職業工會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七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修改
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修改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廿十九日修改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修改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七日修改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工會法施行細則和有關法令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大台南網路購物服務人員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知能,發展生產事業,加強勞資合作關係,以臻勞資生命共同體之境界,並提升會員生活之意境,進而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四條:本會以台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台南市永康區東橋七路381號。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 會員就業輔導及急難救助之舉辦。
三、 職業訓練及其他勞工教育之舉辦,代理國內外各類教育訓練課程與認證辦理,並藉由政府補助專案導入教育訓練。
四、 會員儲蓄之舉辦。
五、 生產、消費、信用等合作社之組織。
六、 會員醫藥衛生事業之舉辦。
七、 有關圖書室之設置及出版物之印行。
八、 會員康樂活動及服務事項之舉辦。
九、 有關改善勞動條件及會員福利事業之促進。
十、 有關勞工法規制定與修改廢止事項之建議。
十一、 勞資爭議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十二、 有關社會公益及社會救助之舉辦。
十三、 其他合於第三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十四、 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凡在台南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路購物服務之男女從業人員,年滿十五歲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前條人員欲加入本會時應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由理事會審查合格並繳納各項費用後,即得成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會員代表有發言權、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
第九條:會員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合格後,准予入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 受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 曾犯內亂、外患或懲治叛亂條例之罪,經判決確定者。
三、 有吸毒或其他代用品者
第十條: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 死亡。
二、 喪失會員資格。
三、 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會員有上述情事經理事會審查無誤後即予辦理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需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決議案,並按時繳納各項費用。會員如逾期2個月未繳納且與本會無聯絡者,先予以停權6個月處分,如仍未繳納者,視同自動退會,並送交會員代表大會除名。
第十二條: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經監事查明屬實者,得由理事會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罰款、停權、或予以除名等處分。惟除名處分應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報請台南市政府備查。
第十三條:會員被除名後,均繳還會員一切憑證及繳清各項欠繳費用。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四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五條:本會設理事七人,候補理事二人;監事一人,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年滿二十歲以上者,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產生之。本會組織理事會,理事互選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一人,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四年,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十六條:本會理、監事及上級工會代表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候選理、監事遞補時,以補足原任期為限。
第十七條:本會理事長及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惟為處理工會業務,得酌發交通費(車馬費),但因公出差時得依照規定標準發給差旅費,而調兼之會務人員酌支津貼。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會得設下列四組,各設組長一人,由理事互推兼任之,分別掌理各組事務。
總務組:掌理本會一切文件收發、會計、庶務報告及其他不屬於各組之事項。
組訓組:掌理本會會員教育訓練、會員出入會之調查統計及一切組訓等事項。
福利組:掌理本會合作儲蓄、文康娛樂、聯誼活動及各種會員福利事項。
服務組:掌理就業輔導、糾紛調解、社會救助及社會公益等事項。
第十九條:本會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 喪失會員資格。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條:工會會員參加工業團體或商業團體者不得為理事、監事、理事長、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
第廿一條:本會就會員人數及工作區域得劃分若干小組,各小組長由會員代表推選之。
第廿二條: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必要時得聘請顧問若干人。
第五章 職 權
第廿三條:下列事項應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一、 本會章程之通過或修改。
二、 理事、監事及出席上級工會代表之選舉或罷免。
三、 會員之除名。
四、 工作計劃及年度預算、決算之審核。
五、 基金之設置與管理。
六、 重要財產之處分。
七、 會內事業之創辦。
八、 加入上級工會。
九、 聽取及審查理監事工作報告。
十、 本會合併、分立或解散。
十一、 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廿四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 籌辦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有關事宜。
二、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及依照本會任務積極推動會務。
三、 處理本會一切事務。
四、 審查會員入會、出會、移轉及會員勞健保加退保等事項。
五、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並切實執行。
六、 編訂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依法報審。
七、 處理監事移付事項。
八、 採納會員建議。
九、 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廿五條: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 執行理事會決議並處理工會日常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二、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 召開理事會並擔任主席。
四、 指揮監督本會會務人員。
五、 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第廿六條: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 稽核本會經費之收支及其他有關財物事項。
三、 監察會員履行義務。
四、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六章 會 議
第廿七條: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如有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或理事會決議或監事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廿八條:理事會議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如理事長認為必要或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請求得函請理事長召開臨時理事會議。
第廿九條:會員代表應依時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三十條: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議,不得缺席,除公假外,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請假。無故連續缺席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第卅一條:本會各種會議除法令規定外,均以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對本會章程之修改、加入上級工會、會員之除名、理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團體之解散,均須經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方能決議。
第卅二條:會員人數達100人以上改為會員代表制,依規定選出會員代表。會員代表選舉辦法另定之。
第七章 經 費
第卅三條:本會經費之來源,分別為會員入會費、經常會費及其他收入。
第卅四條:本會會員入會費不得低於其入會時一日工資之所得,為每人新台幣壹仟元整,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經常會費不得低於該會員當月工資百分之零點五,每人每月新台幣貳佰元。
第卅五條:本會應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費收支情形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每個月結束後應編造會計月報表送理事會審核,並送監事稽核。
第卅六條:本會財產狀況每年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如有會員十分之一或會員代表1/3以上連署,得選派代表查核本會之財產狀況。
第卅七條:本會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卅八條: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工會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所有,應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卅九條: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工會法施行細則及人民團體法相關法令辦理之。
第四十條:本章程提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並報請台南市政府核備後實行,修正時亦同。